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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 免稅發票如中獎是否可以兌獎?
高雄市梓官區曾小姐來電詢問購買免稅商品所取得店家開立之免稅發票,如中獎可否兌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填載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認者;但如果經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證明統一發票收執聯與存根聯相符者,仍可領取獎金。
三、發票上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發票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營業稅法規定的零稅率者;統一發票上印有應稅、免稅、零稅率三欄,凡在零稅率欄打V者,即不能兌獎。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即發票上註有「彙開」字樣者。
七、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即發票上註有「查獲補開」字樣者。
八、發票上載明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仍未領取獎金者。
十、交易金額記載為零者;通常記載為提貨券或禮券,但並非禮券發票,都不能兌獎,如果發票合計欄上仍有交易金額者,仍可兌獎。
因購買免稅商品所取得之發票非屬上揭不能兌獎之範疇,因此該免稅發票如中獎,仍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169】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22
更新日期:101-04-05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