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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受罰! 刷卡發票應備註卡號末4碼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用簽帳卡的買受人,除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在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於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結帳,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遭受處罰。
*官員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的買受人,除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在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照規定辦理,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應行記載事項未記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須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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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2 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8750 號
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附「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部長許虞哲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
三、名詞定義
(一) 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 行動支付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金融機構及其他提供行動支付介面完成款項收付業者。
四、申請期間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租稅優惠
符合第六點規定營業人依本作業規範申請核准者,自核准之當季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
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以下簡稱本租稅優惠)。
六、適用對象及條件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
(一) 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
(二) 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營業人接受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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